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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 分类:协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20-11-28 13: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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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及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转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章程》之规定,为了保证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履行协会职能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所有会员有效。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之规定,按期及时足额缴纳会费,不得拖欠;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协会的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按会员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收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监事单位,会费6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会费为2000元/年;

第七条 每年6月15日前,应将应缴纳的会费,通过银行或其他形式汇寄协会财务部。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九条 协会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对正常经营的农药经销商、农业现代化服务组织会员予以减交50%应交会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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