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制度一直以来是美国维持其经济技术优势以及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工具。自《1949年出口管制法》(ECA)始,美国出口管制立法先后经历《1969年出口管制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EAA)的发展,但《1979年出口管理法》到期后,一直通过《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以及《出口管理条例》(EAR)执行出口管制。直至2018年通过《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将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涵盖,形成了全新的出口管制法律体制。本次修改使得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主要变化为:1.将出口管制的物项范围扩大至“新兴和基础技术”;2.加严出口审查制度,建立跨部门审查机制;3.强化对禁售武器国家的许可审查;4.加大对违反出口管制行为的处罚。
在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基础上,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于2020年11月18日发布一项最终规则,对《出口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以增强与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的协调性,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扩大了出口管制执法权限,以促进美国的国家利益与外交政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修订执行条款以执行ECRA。修订后,(1)EAR第734.11 条中,提及BIS可以在美国境外开展许可前检查(PLC)和装运后验证(PSV)。(2)第762.7(b)条规定,BIS指定的美国官员可以依据ECRA要求美国境外的人员出示需要保留的账簿、记录和其他信息以供检查。(3)第758.7条将美国境内外有关出口、再出口和转移(国内)的出口货物清关、检查、搜查和扣押运输工具、查封财产的执法权统一授予出口执法办公室(OEE)。
2.与ECRA实施无关的执法规定的修订。修订后,(1)EAR第750.7(a)条澄清任何基于虚假或误导性的误述或对重要事实的伪造或隐瞒而获得的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无效。(2)EAR第764.3(a)(1)(ii)条将支付民事罚款的最长时间从一年改为两年。(3)第764.3(c)(2)(ii)条明确其他美国政府机构可能对违反出口管制或拒绝出口令的行为采取刑事起诉或定罪的附带行动。(4)第766.25(a)、(b)、(c)和(h)明确OEE主任是指定的BIS官员,负责签发拒绝某些刑事犯罪人员的出口特权的命令;向受影响人士发出有关命令的通知;并决定该等命令的条款及其对有关人员的适用性等。另外,EAR第764.2条新增构成出口管制违规的情形,如第764.2(b)条新增“批准”违规情形、第764.2(e)条新增“进行为促成前述活动的协商谈判”的情形、第764.2(k)条新增违反“临时拒绝令”情形等。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新近发展的一般趋势是收紧出口管制制度,扩展管制物项范围、拓展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使得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业往来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此,中国有关企业应当:1.强化企业合规业务的开展,建立合规团队,增强内部合规培训,对当前美国出口管制的发展动向及时掌握。
2.强化供应链多元化发展,加强国际合作,避免对特定国家或地区产品、技术的过度依赖。
3.强化企业自身技术能力发展,提升产业自主性,避免“卡脖子”。4.强化对法律工具的运用,在受到不当限制时应积极主动运用所在国国内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