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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的利好政策-仅限出口农药登记

新农药的利好政策-仅限出口农药登记

  • 分类:贸易摩擦
  • 作者:
  • 来源:铱浩荟农技术部
  • 发布时间:2022-02-21 16:1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新农药的利好政策-仅限出口农药登记

【概要描述】

  • 分类:贸易摩擦
  • 作者:
  • 来源:铱浩荟农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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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1年底,我国已有119个仅限出口登记证,其中仅限出口新农药原药为4个,分别为甲羧除草醚、茵草敌、氟草隆、氯氟联苯吡菌胺。

对于新农药仅限出口,原药和制剂可分开登记,且资料要求较国内正式登记简单许多,资料如下:

(一)农药登记申请表(仅限出口选项)。

(二)有效的境外登记或进口国(地区)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与申请企业名称不符的,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营合作关系资料)。

(三)企业不在境内销售使用等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产品概述、境外登记资料摘要等相关材料。

(五)产品化学资料(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报告,原药还应提供全组分分析报告)和毒理学试验资料(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试验报告),及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

 (六)有效成分和原药的理化性质资料,以及标准品。 

(七)原药的皮肤刺激性、眼睛刺激性、皮肤致敏性、急性神经毒性、亚慢性经口毒性、亚慢(急)性经皮和吸入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两代繁殖毒性、慢性和致癌性、代谢和毒物动力学等试验的摘要或查询资料。

 (八)原药的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试验报告的审批原则同国内正式登记要求,不过原药毒理试验除经口、经皮和吸入外可提供试验摘要或查询,但是应按照相关要求查询齐全,此条可以减少登记费用和试验时间。另外,原药的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评价批复文件也是必要条件,已有相关企业因为缺少该文件而被否决,企业在申报前需准备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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